
SIAC 规则》第 29 条下的提前驳回:仲裁庭在什么情况下未经全面证据听证即驳回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违反了自然正义?
洞察力
在 DBO 等人诉 DBP 等人[2024] SGCA(I) 4 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仲裁庭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 29 条提前驳回一方当事人案件的决定没有违反自然正义或超越管辖权。

案例说明
上诉人寻求撤销一项仲裁裁决,在该裁决中,仲裁庭提前驳回了上诉人的索赔和/或抗辩,即由于 COVID-19 大流行,2 亿美元的贷款协议因受挫而解除。
仲裁庭的裁决是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 29 条做出的,该条授权仲裁庭以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为由驳回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而无需进行全面的证据听证。
上诉人声称,仲裁庭和被上诉人同意进行 “提前撤诉申请”,其依据是双方之间存在附 带合同,即贷款和利息只能从某些特定来源偿还,即一个项目(”项目”)的开发和一 个商场(”商场”)的租金收入。上诉人声称,仲裁庭因此必须认定,如果诉讼程序进入全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此类附带合同将存在事实争议。鉴于这一事实争议,仲裁庭不可能适当地批准提前驳回上诉人的案件。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论点。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裁决,认定仲裁庭和被申请人并未同意以上诉人所声称的存在附带合同为基础来处理提前撤诉申请。虽然仲裁庭和被上诉人同意在存在抵押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诉讼,即项目和购物中心的资金将用于偿还贷款和利息,但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他们理解抵押合同并不具有将偿还贷款的来源仅限于项目收益和购物中心租金的效力。
Setia Law LLC与Danny Ong、Bethel Chan 和Mazie Tan 组成的团队成功地代表了被申请人。
????点击此处阅读判决书全文: 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24_SGCAI_4
????点击此处链接至 SICC(HC) 判决书:https://www.elitigation.sg/gd/sic/2023_SGHCI_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