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8 月, 2025

新加坡高等法院确认破产范围外的诉讼融资的有效性

案例更新

DNQ 诉 DNR[2025] SGHC 152 一案中,高等法院普通法庭做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维持了私人执行程序中第三方诉讼资助协议的有效性。

导言

DNQ 诉 DNR[2025] SGHC 152 一案中,高等法院普通法庭做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维持了私人执行程序中第三方诉讼融资协议的有效性。这标志着新加坡首次在报告中承认破产或仲裁范围之外的诉讼融资,并肯定了司法机构通过现代融资机制促进诉诸司法的承诺。

Setia Law 律师事务所在这一开创先例的案件中代表原告。

背景介绍

原告是一名英国公民,她寻求强制执行在英国家事法庭诉讼中获得的针对其前配偶(一名中国公民和新加坡永久居民)的约 3120 万英镑的判决债务。由于经济困难和严重的健康问题,原告与一家专业资助机构签订了诉讼资助协议,以支持在新加坡的执行程序。

被告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资助协议具有助讼性质,导致诉讼程序被滥用。他还寻求中止诉讼程序,并反对原告对其资产指定接管人的申请。

法院对诉讼资金的处理方法

法院采用了在Re Vanguard Energy Pte Ltd[2015] 4 SLR 597 一案中确立的三部分检验标准,上诉法院在DGJ v Ocean Tankers (Pte) Ltd (in liquidation)[2024] 2 SLR 790 一案中对该标准进行了完善。该检验标准考虑的是

  • 协议是否属于财产转让的附带条件;
  • 出资人在诉讼中有合法利益;或
  • 不存在因协议而损害司法公正的现实可能性。

原告完全依赖于第三种例外情况。

诉诸司法
法院认为,原告经济状况严重困难,并患有多种身体和精神疾病。如果没有资助协议,她将无法要求执行判决债务。法院承认该协议对她诉诸司法是必要的。

赔偿结构
根据协议,出资人提供了高达 600 万美元的资金,并有权获得高达出资额三倍的回报,约占收益的 56%。法院认为,这种结构并无不妥,特别是考虑到跨境执行的相关风险以及原告在其他方面有限的追偿前景。

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法院审查了协议条款,发现原告保留了对诉讼进行的完全控制权。虽然出资人有权接收最新信息和参加会议,但这些都是被动的,并不构成不当影响或控制。法院强调,在受资助方保留对诉讼的主要控制权的情况下,公共政策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驳回对《民法法案》的狭义解释
被告辩称,诉讼资助应仅限于《民法法案》规定的诉讼程序,法律的任何发展都应交由议会决定。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这一观点,确认 “先锋“检验标准下的普通法例外情况仍然适用,而且没有法定例外情况并不妨碍法院承认其他情况下的有效资助安排。

影响

该裁决确认了诉讼资金的提供并不局限于破产或仲裁程序,在不妨碍司法的情况下,诉讼资金的提供在高等法院诉讼中也是有效的。它为新加坡更广泛地接受第三方出资开创了先例,并为出资人、诉讼当事人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法院的推理反映了对诉讼融资的务实和原则性态度,承认其在促进诉诸司法方面的作用,同时维护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评论

本案代表了新加坡诉讼资金判例的重大发展。法院对资助协议的详细阐述及其对经过完善的Vanguard检验标准的应用,表明法院愿意根据当代现实调整传统理论。

Setia Law 的 Danny Ong、Yam Wern-Jhien、Bethel Chan 和 Mazie Tan 代表原告出庭。

点击此处查看判决书全文。

我们很荣幸能在此案中为原告提供代理服务,并将继续致力于推动法律创新和司法救助。

团队

Danny Ong
常务董事
danny.ong@setialaw.com

Lawyer specialising in blockchain financial and cryptocurrency disputesYam Wern-Jien
主任
wern.jhien.yam@setialaw.com

贝瑟尔-陈
副主任
bethel.chan@setialaw.com

Mazie Tan
高级助理
mazie.tan@setia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