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法案》修正案提升了新加坡作为跨境争议解决中心的资质。
洞察力
2021 年法院(民事和刑事司法)改革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新加坡民事诉讼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
尽管新的《法院规则》备受关注,但同样重要的是新颁布的《1909 年民法法案》(”CLA”)第 4(10A)条。该条款为新加坡法院为协助外国诉讼而采取的措施增加了一个强有力的工具:独立的临时禁令救济。
上一位置
以前,如果原告希望从新加坡法院获得冻结令,以防止被告的资产在外国诉讼结果出来之前散失,他/她需要在新加坡法院提起实质性诉讼。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多项判决重申了这一规则,包括Multi-Code Electronics Industries (M) Bhd and another v Toh Chun Toh Gordon and others[2009] 1 SLR(R)1000、PT Gunung Madu Plantations v Muhammad Jimmy Goh Mashun[2018] SGHC 64和B i Xiaoqiong v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inliquidation) andanother[2019] SGCA 50。
禁止独立冻结令的规则给向新加坡法院申请冻结令以协助外国诉讼的原告带来了难题:要获得冻结令,原告需要证明新加坡法院对被告拥有属人管辖权。这就要求原告向法院证明新加坡是方便法院–最适合审理相关诉因的法院。然而,通过申请冻结禁令救济以支持正在进行的外国诉讼,原告实际上承认外国司法管辖区才是方便法院,而不是新加坡。
在Allenger, Shiona(Pelletier, Richard Paul Joseph 的破产财产受托人)诉 Pelletier, Olga 和另一人[2020] SGHC 279 一案中,对这一先前立场所造成的困难进行了广泛分析。

第 4(10A)条 CLA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 4(10A)条消除了禁止独立禁令救济的规则所造成的困难。该条款授权新加坡法院在 “任何民事或商事事项……已在或将在新加坡境外启动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应下达临时救济令是公正或便利的”,可下达临时救济令以协助外国诉讼程序。
因此,申请冻结令以协助外国诉讼的一方不再需要仅仅为了冻结令的 “依据 “而在新加坡法院提起平行的实体诉讼。
该法令的颁布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变化,它大大加强了新加坡法院支持外国司法管辖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权力。正如律政部第二部长唐爱德温先生在《2021年法院(民事和刑事司法)改革法案》二读时所指出的,这将推动新加坡成为领先的国际争端解决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