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12 月, 2023

SIAC 规则》第 29 条规定的提前驳回:仲裁庭在什么情况下未经全面证据听证即驳回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违反了自然正义?

案例更新

DBO 等人诉 DBP 等人 [2023] SGHC(I) 21 一案中,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认定,仲裁庭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 29 条,在未进行全面证据听证的情况下即决驳回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并未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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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6 年 8 月 1 日第6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 29.1 条,一方当事人可以以申诉或答辩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仲裁庭申请提前驳回该申诉或答辩。明显“一词源于《ICSID 仲裁规则》第 41(5)条,通常被理解为将《SIAC 规则》第 29.1 条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申诉或答辩明显或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而具体提及 “法律依据“则被理解为在案件需要仲裁庭深入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指控时不得援用该程序。鉴于此类简易程序的处理通常不需要证人口头作证,因此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仲裁庭如果不进行全面的证据听证,是否会被指控未能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机会。

DBO 等人诉 DBP 等人 [2023] SGHC(I) 21(”DBO“)一案中,申请人辩称,仲裁庭(”Tribunal“)在提前驳回申请时驳回了他们的案件,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尽管存在所谓的 “关键争议事实”,申请人称该事实值得对证据进行全面听证。因此,他们寻求根据《国际仲裁法》第 24(b)条和(或)《示范法》第 34(2)(a)(ii)条(以及其他理由)撤销仲裁庭的裁决(”裁决“)。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驳回了申请,认为没有违反自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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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申请人是融资协议下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而被申请人是贷款人及其代理人和担保 代理人。根据《融资协议》,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了一笔贷款(”贷款“)。双方之间的争议主要源于申请人的论点,即他们没有义务偿还贷款或根据《贷款协 议》付款,因为在 COVID-19 大流行的背景下,上述协议已经失效。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争议被提交仲裁。

被申请人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 29.1 条提出了提前驳回申请,要求即决驳回申请人关于《融资协议》因受挫而解除的主张和抗辩。在提前驳回申请的听证会上,申请人试图提出一项抗辩,即双方之间有一份抵押合同,大意是偿还贷款的资金只能来自某些特定的收入来源(”抵押合同“)。法庭允许申请人在书状中提出 “抵押合同 “这一论点,但最终认定(除其他外),根据 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抵押合同不能成立。由于这一原因和其他原因,法庭认定《融资协议》没有因受挫而解除,并做出了有利于 被申请人的部分裁决。

申请人申请撤销部分裁决。他们声称,法庭违反了自然公正,剥夺了他们陈述案情的权利,以抵押合同不存在为由 草率驳回了他们以合同受挫为由提出的申诉,而抵押合同的存在是一个 “关键的争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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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由 Chua Lee Ming 法官、Thomas Bathurst 法官和 Zhang Yongjian 法官组成的法庭拒绝撤销部分裁决。法院在其裁决理由中指出,”支持所谓的附带合同存在的事实前提与附带合同本身的存 在是不同“(第[44]段)。法庭有义务假定,而且正确地假定了申请人为支持附带合同而主张的事实的存在,但它 没有义务假定附带合同的存在。

在做出这一裁决时,法院区分了申请人提到的CBS v CBP [2021] 1 SLR 935 案(”CBS“)。CBS 案 涉及根据《新加坡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则》提起的仲裁。一批煤炭的买方声称,它没有义务向上诉银行(卖方贸易债务的受让人)支付一定的货款,因为,除其他事项外,买方与卖方达成了一项后续协议,为煤炭支付更低的价格(”后续协议“)。买方要求举行听证会,请证人就据说达成《后续协议》的会议提供证据。仲裁员没有听取证人的证词,只召开了一次口头陈述听证会,并批准了银行的索赔要求。上诉法院认定,仲裁员拒绝买方证人作证的行为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并维持了高等法院关于撤销仲裁员裁决的判决。

DBO 案中,法院驳回了关于本案与CBS 案相似的说法,指出在该案中,支持所谓的嗣后协议的基本事实存在争议。而在本案中,法庭的结论并不取决于任何有争议的基本事实。仲裁庭假定申请人提出的基本事实属实,但认为根据这些事实无法证明附带合同。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 29.1 条规定的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门槛要求仲裁庭假定抵押合同存在,仲裁庭没有这样做也是法律错误,而不是违反自然公正。

评论

DBO 案似乎是新加坡法院报告的第一项裁决,涉及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 29.1 条对仲裁庭裁决适用自然公正原则的问题。该裁决强调,虽然自然公正要求仲裁庭给予当事人 “充分的机会 “陈述案情(中机新能源公司诉捷豹能源危地马拉有限责任公司及另一方[2020] 1 SLR 695,第[104]页),但这并不一定要求仲裁庭在每个案件中都召开全面的证据听证会并听取证人证词。在申请提前驳回的情况下,如果申诉或抗辩站不住脚,即使假定诉辩事实的真实性有利于被申请立即驳回的一方,仲裁庭也可以公正地得出结论,认为申诉或抗辩站不住脚。

Setia Law 的 Danny Ong、Bethel Chan 和 Mazie Tan 代表答辩人出庭。该裁决正在上诉中。

联系方式

常务董事

danny.ong@setialaw.com

Mazie Tan

助理
mazie.tan@setia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