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CC 维持诺和诺德公司获得的价值 7.3 亿美元的全球冻结令,并确认批准一审报告的反诉禁令,限制丹麦诉讼程序
案例更新

导言
在诺和诺德公司(Novo Nordisk A/S)诉KBP生物科学私人有限公司(KBP Biosciences Pte Ltd)等公司[2025] SGHC(I) 22一案中,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维持了7.3亿美元的全球冻结令,以支持丹麦诺和诺德制药集团就一种失败的高血压药物提出的国际商会索赔。由 Danny Ong、Jason Teo、Lee Jin Loong 和 Elvis Zhang 组成的 Setia Law 团队在最初的单方申请和成功的抗辩中均代表原告。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这一最新判决为新加坡法院准予临时冻结救济的实质性要求提供了指导,并澄清了新加坡法院根据《1994 年国际仲裁法》第 12A 条准予临时救济的管辖权和自由裁量权。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还于 6 月签发了一项反诉禁令(“AASI“),限制丹麦的诉讼程序,认定丹麦法院的并行诉讼是对新加坡法院程序的滥用,是对 Novo 的无理纠缠和压制。Setia Law 还代表 Novo 提出了 AASI 申请,据我们了解,这是新加坡法院判决中报道的首例同类申请。

背景介绍
诺和诺德声称,被告通过不向诺和诺德披露与 Ocedurenone 的疗效有关的重要事实,欺诈性地诱使诺和诺德购买血压和慢性肾病药物 Ocedurenone。因此,Novo 与 KBP 签订了资产购买协议(”APA“),同意以 13 亿美元的总价购买 Ocedurenone。诺和诺德首先向 KBP 支付了 700,000,000 美元,其余部分由托管机构代管,或由诺和诺德在 Ocedurenone 根据 APA 获得销售授权后支付。
收购结束后不久,诺和诺德就发现 Ocedurenone 没有效果。诺和诺德随后的调查显示,被告一直掌握着重要信息,但却没有披露,而如果诺和诺德知道这些信息,就会发现Ocedurenone的无效性,从而导致诺和诺德放弃交易。
由于 APA 载有一项仲裁协议(该协议还规定,如果 Novo 希望起诉 KBP 的高管,也有义务对其提起仲裁),Novo单方申请冻结令,以支持针对被告提起的未决国际商会仲裁(该仲裁已经开始)。该冻结令成功获批,被告随后申请撤销该冻结令。

SICC 的调查结果
SICC 发现
- 诺和诺德就其对被告提出的基本索赔的是非曲直提出了很好的论据;
- 诺和诺德已证明被告方面确实存在挥霍的风险;
- 诺和诺德在提出单方面申请时没有违反其全面坦诚披露的义务;以及
- 根据《国际仲裁法》第 12A 条,SICC 有权并正确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准予临时冻结救济,以支持境外仲裁。
挥霍的真实风险
法院在认定被告有散失资产的真实风险时,就何为 “不合理交易 “给出了指导意见,并(根据 Bouvier 案)澄清了就相关索赔所指控的不诚实行为可能对散失风险产生真实和实质性的影响,这取决于所指控的不诚实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SICC 认为有 “确凿证据 “证明黄博士的不诚实行为(a)故意隐瞒诺和诺德的重要信息和(b)迅速将销售所得款项从 KBP 流出,对耗散的真实风险产生了影响。
根据《国际仲裁法》给予临时救济的管辖权和酌处权
在本案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认为,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无法采取有效行动,因为它不能对黄博士(他不是双方仲裁协议的签署人)给予类似的临时救济,而 1994 年《国际仲裁法》明确赋予新加坡法院这样做的权力。此外,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不能给予单方面救济,这意味着向他们提出的任何申请都有泄密的固有风险。
基于这种泄密和进一步消散的固有风险,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法院还认定,Novo 的申请具有足够的紧迫性,可以援引新加坡法院的法院协助,准予单方面临时救济。
在本案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准予临时冻结救济也并无不当。仲裁协议的措辞并不妨碍当事人向新加坡法院申请这种救济。此外,即使 Novo 无法在纽约法院适用纽约法律(即仲裁地法和相关仲裁的实体准据法)获得冻结令,这并不意味着 SICC 不宜准予冻结令。在这方面,SICC 认为,有证据表明纽约法院并不认为外国法院下达的冻结令会引起反对。
反诉禁令
除此之外,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院的判决书还记录了该仲裁院批准了一项 AASI,强制要求被告撤回其在丹麦法院提出的限制诺和公司申请、执行或以其他方式依赖新加坡冻结令的申请。批准这项临时助理通知的理由是,在丹麦法院同时提起的诉讼是对新加坡法院程序的滥用,并且是无理取闹和对诺和的压迫。Setia Law 还代表诺和诺德提出了 AASI 申请,据我们了解,这是新加坡法院判决中报道的首例同类申请。

结论
该判决表明,在《国际仲裁法》的支持下,新加坡法院准备提供有力的临时救济以支持国际仲裁程序,即使这些程序不在新加坡进行。该判决还澄清了新加坡法院可能如何处理不诚实指控和/或证据与认定确实存在耗散风险的相关性。
点击此处查看判决书全文。
团队
Danny Ong
常务董事
danny.ong@setialaw.com
Jason Teo
副主任
jason.teo@setialaw.com
李振龙
高级经理
jin.loong.lee@setialaw.com
Elvis Zhang
合伙人
elvis.zhang@setia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