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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上诉法院认为,涉及有偿付能力公司的外国清算程序属于新加坡对《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改编范围
2023年6月,世亚律师事务所的陈碧婷与李振龙发表文章,探讨新加坡法院在Re Ascentra Holdings, Inc [2023] SGHC 82(“Re Ascentra (HC)”)案中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示范法”)对外国清偿能力清算程序的处理。
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1修订版)》进行的Ascentra Holdings, Inc自愿清盘程序,不符合《破产、重组及解散法2018》(即新加坡实施的《示范法》即“SG示范法”)附表三第2(f)条对“外国主程序”的认定标准。该裁决在文章发表时尚处于上诉阶段。重组及解散法》附表三第2(f)条规定的“外国主要程序”。该案系新加坡对《示范法》的实施(下称“新加坡示范法”)。本文撰稿时,该判决正处于上诉阶段。
14 11 月 2023